8月14日, 省政府网站发表了一遍文章《河南省完善“飞地经济”利益分享机制“飞出地”与“飞入地”税收对半分》,称飞地经济”园区内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,“飞出地”与“飞入地”原则上按5∶5比例分享 。
8月13日,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财政厅、省统计局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《关于完善“飞地经济”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 。
《通知》明确提出:“飞地经济”利益分享期原则为10年。“飞地经济”园区全部税收收入,包括项目建设、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“飞入地”税务机关负责征管,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。既有企业迁入园区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,前5年“飞出地”与“飞入地”原则上按6∶4比例分享,后5年按4∶6比例分享。另外,以“股份合作”模式开展合作的,收益按照双方股本比例分成。
--内容摘自《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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